开放精神 三网融合成功与否的判定准则

财经3个月前发布 ooo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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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三网融合在我国正处于现在进行时阶段,在三网融合推进的过程中,各种阻碍三网融合发展的观念和做法还依旧存在,因此关于三网融合概念和原则探讨依旧很有必要。

应体现互联网的开放精神

互联网精神的内涵是开放、平等、合作、共享。如果三网融合失去了互联网的开放精神,三网融合将成为一个趋向于形成封闭效应的伪三网融合。因此笔者认为,是否具有互联网的开放精神应是判断我国三网融合进程是否成功的一项重要准则。如果从互联网的开放精神的角度来观照三网融合,那么三网融合进程应该具有以下特征:

——融合市场的开放性。即涉及三网融合的各个相关方,比如电信公司、广电公司、互联网公司等都可以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三网融合的进程之中。这样的结构将有利于三网融合进程的顺利推进,并能够最大限度发挥三网融合相关方的积极性,也有利于通过共建共享的开放合作方式降低三网融合的总体成本。

——融合资本的开放性。如果三网融合进程没有一个开放而活跃的资本市场的支持,那三网融合将是没有源头活水的一次干涩之旅。只有推进开放的资本市场与我国三网融合进程进行配套,将有兴趣进入该领域的资本合理地引入三网融合进程,才能够在三网融合领域建立更为合理的资本纽带关系,从而从根本上打破部门利益的樊篱和故步自封的狭隘观念。

——融合业务的开放性。融合业务的开放性使得不同的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来选择相应的融合业务作为切入点,而不是放任出现由其中一家公司垄断所有融合业务的情况,从而导致融合业务的同质竞争和恶性竞争。以上两种情况的出现都将背离我国三网融合宏观政策“全面实现三网融合发展,普及应用融合业务,基本形成适度竞争的网络产业格局”的初衷。

——融合模式的开放性。三网融合所依托的运营模式应是走向开放的运营模式。随着互联网在社会各个经济领域影响力的提高,传统的电信网和广播电视网都受到了来自互联网开放运营模式的压力。如果只想把自己的领地封闭起来不让别人染指,同时还要到对方擅长的经营领域淘金,那么这种单边主义的伪融合之路终究有一天是走不通的。

——融合服务的开放性。三网融合所形成的多种融合服务应是开放性的。对于三网融合时代的用户而言,三网融合所形成的服务应该能够为用户提供更为丰富、更为物有所值的三网融合服务,而不是为了通过捆绑服务来提高服务价格、通过垄断经营获得垄断利润的伪融合服务。

——融合监管的开放性。三网融合进程中,融合监管机制的形成是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三网融合成功的一个标志应该有效融合监管机制的形成。只有融合监管才能够从监管层面真正推动我国三网融合形成有序竞争的新型的产业格局。

如何使我国三网融合进程保持开放的特征和趋势呢?笔者认为,我国三网融合的政策体系建构、内在利益驱动机制的协调、制度保障的深层次推进应成为贯穿我国三网融合历史进程的重要结构性政策要素。但我国三网融合政策在以上三个方面尚存在结构性不足。这些结构性不足将从政策层面给三网融合进程造成了一定的滞后影响。因此,应该从完善和调整这三个方面的结构性不足入手,使三网融合政策体系趋于更加完善,并发挥和解放三网融合政策的生产力。

——我国三网融合进程的推进机制中行政力量和市场力量尚不均衡。其突出特征是以行政力量协调市场力量。和我国电信体制改革的进程相似,我国三网融合的过程也是更多地依赖于行政力量的推动,而作为电信业、互联网业和广播电视业等各相关产业方市场力量更多的存在意义在于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因此在我国三网融合进程中,行政力量和市场力量将在政策执行层面面临多维度的冲突。有学者认为,我国的三网融合不应该按照资本实力由通信网来主导三网融合,不应该按照国际惯例的思维方式,遵循资本和经营实力决定三网融合的主导地位。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是将三网融合进程的主导权仍然归之于行政力量,而忽视了市场力量和资本力量对推动三网融合进程的积极作用。如果按照这种以行政力量为主导的观点塑造三网融合进程,将会导致三网融合总体力量的失衡,并将使三网融合成为一个效率低下、生机缺失的产业领域。

——我国三网融合进程的利益驱动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从我国三网融合的历史进程来看,部门利益或局部利益干扰或左右整体网络融合进程和产业格局的痕迹非常明显。因此是否能够在三网融合政策体系内部建立合乎国家产业发展目标的利益驱动机制,将是决定我国三网融合进程是否成功的关键。有的学者提出所谓的“媒·信产业”的概念,即以媒介思维为主导的三网融合。这种三网融合模式有意无意忽略了三网融合是以互联网为核心,而不是以广电网和电信网为核心的融合实质,只是将广电媒体和网络作为三网融合的核心来看待,这种狭隘的封闭思维所倡导的三网融合将背离国家推进三网融合的初衷。

——在我国三网融合政策的制度保障体系之中,作为其重要推进和保障要素的《电信法》尚处于历史缺位的状态。我国《电信法》长期难以出台,和我国电信体制改革、广电系统数字化进程以及三网融合进程的滞后都有着紧密的关联。我国此次三网融合的启动依旧是超前于深层次的制度保障的建构和完善。如果我国《电信法》能够适时出台,将从制度层面和融合监管层面为我国三网融合进程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而当前我国三网融合进程的现状也说明深层制度保障的缺失将是此次三网融合进程的一大缺憾。有学者认为《电信法》所代表的只是电信行业的“部门利益最大化”,而非三网融合各方的总体利益的最大化。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失公允。《电信法》若顺利出台,它应是三网融合环境下的历史产物,它也理应回应和体现三网融合这个重要的时代主题;同时《电信法》所体现的是国家对于电信业在国家总体产业结构中地位和作用的认同,所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而不是狭隘的部门利益,因此简单化地将其指斥为部门利益最大化的文本,则有些无视我国电信立法的实质。

当前,我国三网融合进程正在稳步推进。在这个历史过程之中,对于三网融合政策体系的建构和完善将是影响我国三网融合进程能否成功的至关重要的一环。只有理顺深层利益驱动机制,并适时推进深层制度保障机制的建立,通过平衡行政力量和市场力量,形成趋于开放的三网融合产业体系,我国的三网融合才能够达到“形成适度竞争的网络产业格局”的预期目标。 开放精神 三网融合成功与否的判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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